首页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03年) 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 第二十三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根据初审结果,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报主任委员会决定。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经审定未通过、申请人同时申请认定的,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报经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定。 同一林木品种只能认定一次。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