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03年) 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 第二十二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 第二十二条 初审通过审定的林木品种,应当提出该林木品种的特性、栽培技术要点和适宜推广的生态区域;初审通过认定的林木品种,还应当提出林木良种有效期限。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