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201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设计和规范光荣牌的样式、监督光荣牌制作,光荣牌落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份光荣牌的统一制作。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门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光荣牌的具体悬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