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2018年) 第十条 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悬挂光荣牌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对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退役军人事务部会同军地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情况。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