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198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临时入境的外国人驾驶机动车,必须向入境地或始发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申领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持有国际或我国承认的有效机动车驾驶执照。
凭组织或接待单位证明和驾驶执照影印件,用中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申领表,同时交付本人近期(一年内)的半身免冠二寸正面照片两张。
参加一至二小时的中国交通法规学习。
交纳领证费。符合上述规定,根据其原驾驶执照准驾记录,核发给所申请的临时驾驶证。临时驾驶证须随身携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