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198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辆,必须向入境地或始发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专用号牌和机动车临时行驶证。申领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车辆技术状况符合中国机动车检验的法定标准。

凭组织或接待单位证明,用中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专用号牌申领表。

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交纳检验费和牌证费。符合上述规定的,发给临时专用号牌和临时行驶证。临时专用号牌安装在车辆规定的部位上;临时行驶证须随车携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