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五条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5月1日发布的《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号)同时废止。2007年1月1日前公安部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引用法条 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1989) 第二十四条 目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