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四条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有效期截止日期应当与机动车驾驶人入出境身份证件上签注的准许入境期限的截止日期一致,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有效期不得延期。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