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1952年)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1952年)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在本條例公布後,仍犯或再犯本條例之罪者,應從重或加重懲治。 第十六條 目录 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