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1951年) 第七條

第七條 參加反革命特務或間諜組織,有下列情節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其情節較輕者處五年以上徒刑:

受國內外敵人派遣潛伏活動者;

解放後組織或參加反革命特務或間諜組織者;

解放前組織或領導反革命特務或間諜組織,及其他罪惡重大,解放後無立功贖罪表現者;

解放前參加反革命特務或間諜組織,解放後繼續參加反革命活動者;

向人民政府登記、自首後繼續參加反革命活動者;

經人民政府教育釋放仍繼續與反革命特務、間諜聯繫或進行反革命活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