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1951年) 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1951年)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犯本條例之罪者,在軍事管制時期內由各地軍區司令部、軍事管制委員會或剿匪指揮機關所組織之軍事法庭依照本條例審判之。 第十九條 目录 第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