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八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八十九條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八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法院決定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不受逮捕。 第八十八條 目录 第九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