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九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九十九條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九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任何由於擁護正義事業、參加和平運動、進行科學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國人,給以居留的權利。 第九十八條 目录 第一百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