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九十七條

第九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書面控告或者口頭控告的權利。由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