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50年)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工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工會會員按中華全國總工會章程之規定所繳之會費;
工廠、礦場、商店、農場、機關、學校等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的行政方面或資方,應按所雇全部職工(私營企業中資方代理人不在內)實際工資(包括貨幣部分、實物部分與伙食)總額的百分之二,按月撥交工會組織作為工會經費(其中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五為職工文化教育費);
工會舉辦文化、體育等事業的收入;
各級人民政府的補助。
工會會員按中華全國總工會章程之規定所繳之會費;
工廠、礦場、商店、農場、機關、學校等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的行政方面或資方,應按所雇全部職工(私營企業中資方代理人不在內)實際工資(包括貨幣部分、實物部分與伙食)總額的百分之二,按月撥交工會組織作為工會經費(其中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五為職工文化教育費);
工會舉辦文化、體育等事業的收入;
各級人民政府的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