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1954年) 第一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195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 第二條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的組織和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五節的規定。 目录 第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