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 第八條

第八條 本法規定所有應加沒收和徵收的土地,在當地解放以後,如以出賣、出典、贈送或其他方式轉移分散者,一律無效。此項土地,應計入分配土地的數目之内。但農民如因買地典地而蒙受較大損失時,應設法給以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