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第五十八條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在本法施行以後,民兵應當繼續執行維持地方治安、保護生產建設的任務。 第五十七條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