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六条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初审合格的中药材GAP认证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可请专家论证,审查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若需组织专家论证,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转局认证中心。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