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二十九条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在《中药材GAP证书》有效期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每年对企业跟踪检查一次,跟踪检查情况应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