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二十八条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取得《中药材GAP证书》的企业,根据品种生长特点确定检查频次和重点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