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中药材GAP证书》有效期一般为5年。生产企业应在《中药材GAP证书》有限期满前6个月,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重新申请中药材GAP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