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二条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材GAP认证工作;负责中药材GA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及相关文件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中药材GAP认证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等管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局认证中心”)承担中药材GAP认证的具体工作。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