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十五条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须经检查组全体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如有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检查组须作好记录,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