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十四条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末次会议应现场宣布综合评定意见。被检查企业可安排有关人员参加。企业如对评定意见及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有不同意见,可作适当解释、说明。检查组对企业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