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2年) 第五章 采收与初加工 第三十条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2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采收与初加工 第三十条 药用部分采收后,经过拣选、清洗、切制或修整等适宜的加工,需干燥的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和技术迅速干燥,并控制温度和湿度,使中药材不受污染,有效成分不被破坏。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