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年) 第三章 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 第二十条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 第二十条 生产中药保护品种的企业及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要求,改进生产条件,提高品种质量。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