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2011年) 三、 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2011年) 三、 三、 将第十五条最后一句“驻京部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由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删去。 本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根据本修改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中组部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