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2011年) 二、 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2011年) 二、 二、 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由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修改为“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所属单位的人事争议由北京市负责处理人事争议的仲裁机构处理,也可由北京市根据情况授权所在地的区(县)负责处理人事争议的仲裁机构处理。”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