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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港澳台学生、外籍学生或无国籍学生的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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