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