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派出机关建立法治副校长人员库,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入库并动态调整。

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就近就便的原则,从人员库中自主或者根据统一安排选聘法治副校长,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聘任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