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校长任职要求,有计划地对校长进行培训。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