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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选用程序

第九条 学科组应当研读、比较《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本学科所有版本教科书,提出初选意见。 第十条 选用委员会对学科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投票决定选用结果。应将会议讨论记录和投票结果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教科书选用结果在本级教育部门网站上公示,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公示期不少于7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本省教科书选用结果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教科书版本选定使用后,应当保持稳定。小学、初中、高中每一学科教科书版本一经选定使用,在学段周期内,不得中途更换。 第十三条 教科书选定后出现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由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重新选用教科书: 第十四条 教科书选用工作一般应在当年4月底前完成,为教科书的征订、出版、发行留有足够时间。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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