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编写教材事先须经有关教材管理部门核准;完成编写的教材须经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后才能在中小学使用。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