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材审定后,审定委员会按如下规定做出结论:
通过。教材基本达到审定标准,按审查意见修改并经批准后,可供学校选用。
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定标准,但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按审查意见修改后,于第二年重新送审。
不予通过。教材问题严重,不具备修改基础和条件,不得再送审。
通过。教材基本达到审定标准,按审查意见修改并经批准后,可供学校选用。
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定标准,但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按审查意见修改后,于第二年重新送审。
不予通过。教材问题严重,不具备修改基础和条件,不得再送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