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五章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二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