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九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