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八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八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