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培训食宿安排要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禁使用培训经费安排与培训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平衡预算、发放除聘请师资授课报酬之外的人员经费等。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