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