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