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十九条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