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八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