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