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