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