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