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