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实验室规程(2009年) 第三章 管理与人员 第十三条 中小学实验室规程(2009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管理与人员 第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对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有一名学校负责人分管学校的实验室工作。对实验室工作应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经费有落实,及时解决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有条件的学校要利用课余时间向学生开放实验室。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